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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保+團體職災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僱主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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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vs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員工團體保險與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性質不同,以下說明可以比較清楚的知道二者之間的差異
員工團保與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相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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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職災時,團保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也許會造成和解上的困擾;一般而言團保的理賠金一周之內可以申請下來,求償權人早日收到理賠金,也許情緒減少了複雜,不用等調解或法院判決曠日費時(假設僱主有侵權行為),反而容易達成和解。團體保險之理賠金可以當作慰問金或撫卹金(團保),先有了一筆安家費,再繼續談和解(僱主險),讓事情可以圓滿解決。
註2.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配偶及子女。 |
說明: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之賠償金可以由被保險人(員工所屬公司/僱主)先行賠付,再備妥索賠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屆時,保險公司可以開立支票給僱主。所以支票開給僱主的前題是僱主先行給付理賠金給求償權人之後再依賠付證明請保險公司將理賠金支付給僱主。
註1.
僱主本人體傷或死亡時不能申請理賠,因為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只承保受僱人,不承保僱主之體傷或死亡,即使僱主也是受僱人,也不能理賠。因此,計算保費時請不要將僱主列入,以免多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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